鲁自然资规〔2023〕5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予以公布,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适用于2023年5月1日后出让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
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前按附件1的标准确定起始价,在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按附件1的标准确定并一次性征收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山东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